《法制与经济》2019年 第9期 | 邹扬帆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江西南昌330000
摘 要: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上诉案件,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涉案的一处房产的占有问题发生纠纷。涉案房产已经经过两次变更登记,现登记在被上诉人连某某名下。一审和二审在判决谁应该占有房屋的问题上产生了较大的分歧。占有权作为物权行使的一个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,因此,首先需要明确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。一审和二审在认定上产生的分歧,实质上是对物权归属产生的分歧。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实际是我国《物权法》对于不动产的"登记生效"主义的实践,但二审法院根据房屋的实际占有情况,来判定谁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,以此来对抗登记在法律上对于物权所有人的一种"推定"。文章通过理论和案情相结合,分析两审判决的合理与可待改进的地方并努力探讨本案的合理判决。
【分 类】 【政治、法律】 > 法律 > 中国法律 > 财政法 > 经济法 >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
【关键词】 不动产所有权 登记制度 登记制度的对抗
【出 处】 《法制与经济》2019年 第9期 13-14页 共2页
【收 录】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
出版周期:月刊
ISSN:1005-0183
CN:45-1188/D
出版地: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
语种:中文
开本:大16开
邮发代号:48-71
创刊时间:19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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