浅谈信托收据的法律关系
《职工法律天地:下》2015年 第7期 | 许鹏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
摘 要:信托收据是银行从事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基本法律文件。国内在《信托法》出台前,并无法律法规规制国内信托法律关系,信托收据处于一种所谓的“同业惯例”的约束之中,但是一旦为此发生纠纷,诉讼至法院时,国内法院多数情况下不会认可依信托收据所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。即使法院在有的案件中判决银行胜诉,但也绝大多数是基于“质押”或其他担保关系的存在。如果缺乏基础法律制度,银行所主张的“同业惯例”,很难得到司法机关接受的。值得庆幸的是,我国《信托法》已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,并将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尽管如此,在我国开展信托收据实务仍有许多法律问题有待明晰,这不仅是银行的需要,也是信用证申请人的需要,更是法院法官的需要。本文立足于我国法律制度,提出建立两个法律关系层次的信托收据制度,两个制度之间相互衔接与配合,从而在信托收据交易各方之间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。
【分 类】 【政治、法律】 > 法律 > 中国法律 > 民法 > 合同法
【关键词】 信托收据 信托担保 让与担保
【出 处】 《职工法律天地:下》2015年 第7期 104-104页 共1页
【收 录】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