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著作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
《科技与法律》2015年 第3期 | 徐聪颖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
摘 要:我国著作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具有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.为避免出现“双刃剑”效应,我国在合理建构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时,需注意两方面问题:其一,应当结合我国现阶段著作权交易的实际情况,审慎界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;其二,应当妥善处理好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,避免对侵权行为人施加重复性惩罚.
【分 类】 【政治、法律】 > 法律 > 中国法律 > 民法 > 知识产权 > 著作权法
【关键词】 著作权 侵权 惩罚性赔偿
【出 处】 《科技与法律》2015年 第3期 442-455页 共14页
【收 录】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